|
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应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所谓程序正当原则,是指拥有公权力的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或利益相关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当保持中立地位并听取受到不利影响的人的意见。在西方,程序正当原则最为经典的法律思想是:“一个人不能作自己案件的法官;人们的抗辩必须公正的听取”“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未经公平补偿,私人财产不得被征为公用。”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之一就是看其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程序正当就是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内容的知情权、对行政行为寻求行政救济(如行政监察、行政复议)或司法救济(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对相关行政行为的民主决策参与权。程序正当还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要遵守回避制度,不得公报私仇或官报私仇或滥用职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以下方面体现了程序正当原则: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方面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 (三)被征收人在补偿方式上有选择权和知情权; (四)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程序中有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文章分类:
土地房屋征收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