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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同的被征收人可能有不同的利益目标。有些被征收人对政府所制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不满意,也有的是对搬迁期限、搬迁费用等不满意,还有的是不同意补助和奖励办法,从而导致长期达不成补偿协议。如果政府一味的任其拖延下去,就势必会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政府可以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程序。 (二)房屋产权人不明确 房屋产权人不明确是指房屋无产权证明或有产权证明但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存在重大争议正在解决之中等情形。产权人不明确补偿对象就无法确定,但房屋征收工作不能因此就停滞下来,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其他被征收人的利益不因此而遭受损失,所以,当产权人不明确时,政府也可以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三)房屋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 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前,其补偿资金应足额到位,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和周转用房应具体落实,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涉及被征收人住房保障待遇的应有具体的落实方案。 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