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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本程序(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政府提出作补偿决定的申请 房屋征收部门对符合作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要及时的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的内容应包括: 1.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征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被征收房屋的位置、面积、年限、共有产权人情况等。 2.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原因,即双方争议的焦点。 4.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即可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申请和征收补偿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后,应当及时依法送达给被征收人,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文章分类:
征收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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