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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条款规定的是“同时收回”而非“依法收回”。即没有必要再依《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另行作出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实践中,有些地方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又依《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再作出一个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同时对土地使用权人又不予补偿或再补偿一次。笔者认为这样操作是错误的,因为这样会使法律关系交叉混乱,而且可能引起行政相对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造成没有必要的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