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3年6月16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3]甘法执请字第002号《关于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如果负责赔偿的行政机关暂无执行能力,应当中止执行,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文章分类:
国家赔偿常用司法解释
|